第967章 法权独立、三道枷锁
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裁撤鸿胪、大理寺与刑部等有司并非刘行是要特立独行地搞创新,而是为了裁掉旧有司、抽会其权利,打乱以后重新分配给新设立的各衙司。 听明白刘行真实用意后,杨时老先生为首的那群大儒出身文臣们再次脸上齐齐隐隐若现地露出了一丝愧色来。 那些饱读诗书的大臣们直到此刻才明白,刘行方才那一番话没有真的完全否定前人的功绩,只是点破了一个其实历代君臣之间心照不宣的道理:君王之道,君王不令臣和睦、才好中间坐江山。 那是历代皇家子弟从蒙学、懂事开始就要学习的一门学问,不是寻常百姓、读书人能轻易知道的。既是难以知晓,更何谈学来呢? 所以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才会将那君王之道当成其掌握天下大权的最强杀器,世代传承、世代使用。也正是君王之道的延续性使用,才有了诸如大理寺、刑部等有司权利重叠,长期为争夺权力而无法和睦的根本原因。 但在刘行这里,需要的是真正众志成城、众人拾柴来将大宋王朝这火焰烧得高,不需要一个天天内斗不断的朝堂。 而且刘行虽已执掌大权这么久,一直也未忘初心。让别人莫要忘本之时,刘行也时刻未曾忘本。在本性深处,还是想要做一个逍遥人的。 因为未忘初衷、没有迷失本性,所以刘行迟早真的是会将手中那至高权利交给可以胜任之人去接掌,正如今日马扩接替宗泽一般。马扩上位了、命不久矣地宗泽也可以安心地等待十殿阎罗的召唤了一般。 当然一切的一切都是要平稳过渡,刘行既能让次辅、现今要改称副首相的职位顺利地平稳交接,自然也不会在日后自己放弃大权之时搞得人心惶惶、朝野之中人心无主。 不是不交权、只是时机未到。所有的朝臣们在听出话语中还有这一层意思后,全都是陷入到了无限的遐想中。 那些人在想什么呢?在想的无非就是究竟谁能在日后接替刘行来执掌这天下至高大权呢?是马扩吗?还是另有其人呢…… 无论那些人想的是什么,谁能接替自己、此时刘行自己的心底里都没有一个最合适人选。既无真正合适的人选,刘行自然也不会急急地寻找真正接班人。 在朝臣们心底窃念之中,刘行又对杨时老先生第三个问题给出了解答。 裁撤刑部、法权重分,厘清所属、各司其职。首先即便裁撤刑部,朝中的法权也不会出现乱象横生的景象。 各有司的职权会分得很清楚,这一点无须多加缀词、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不会出现杨时担心的争夺办案权的事情发生。 至于廉政总署是否并入内阁,刘行给出的明确答案是不会。不但廉政总署不会并入内阁,最高**院、最高检察院那两个新设的法权有司也独立于内阁之外。 法权独立、刘行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这样一个定义来。 何为法权独立?刘行给出的定义是自此以后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没有经法权有伺、未经过正当法权办理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长期以来,在中原历代王朝的统治体系之中,法权从未真正独立于内阁。刘行要怎样做,才能实现这个明确地定义呢? 做法简单直接、那就是担任最高**院、最高检察院主官之人日后都将加衔内阁同知之衔。虽加内阁同知衔,却不入内阁、只与朝会。 朝堂之上,就算是刘行本人面对最高**院、最高检察院也只能是过问不干涉。当最高**院和最高检察院办案完结,给出结果的时候,即便是刘行本人也只能是质疑提起复审而无权去强令或擅改其判决结果。 当然,这并不是说从此以后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就彻底地变成了一个独立王国,一切都以主官决断为准。 下级办案、在未给出终结定论之前,上级官长也是不允许擅自干涉办案、左右判决甚至是直接上官代替下关去喧宾夺主式的代办其案的。 凡有僭越此规者,皆视如乱法。下级官长一旦向廉政总署、最高检察院检举,涉事之人轻则罢官去职、重则从严从重地处以刑罚并必然性地财产全部充公或赔偿给涉案受害方。 亦就是说最高检察院和最高**院的各级官长对于其下级都只有管辖权,但无处置权。所有的法官、检察官,日后都由内阁首辅亲自颁令任命、所有的廉署人员也是如此。 这三个法权有司中的从业者,人人皆有直面首辅之权、人人皆有检举和查办朝野所有人的权利。 这种权利不容侵犯,更容许有人挟私报复。一旦发现有人挟私报复、打击报复的,一律死罪、绝不豁免…… 但是呢?这种法权的独立,只是针对内阁独立,并非对所有职权机构都是独立的。至少在面对咨议院的时候,其职权就不能真正完全独立自主。 法权两院一署执行的律法是由法务部提请、咨议院商定出来的。既然所执之法是咨议院所定,那么一旦咨议院的咨议们发现审判过程不合法、判决结果不公正之时咨议也有权三人以上联名提起行政复核、复审。 若发现办案法官、检察官真的出了问题,咨议有权提请罢免。 言至此处,刘行又提出了一个满朝群臣没人听过的一套新规则来:法权之官咨询表决方可任命,法权之官违法、乱法咨议可行使复核、复审以及提请罢免权。 “法权独立、以民为本,两院一署、天下为公。凡与乱者、人人皆可检举,凡有违者、民权自有民之代言者收之。” “哄……” 刘行这一番话讲完,朝堂之上顿时又是一阵哗然。 所有人都听明白了,以后两院一署虽然权利大到了内阁同知、甚至副首相都无权直接干涉其办案。 可是同时呢?提名权在其本院本署,表决任用权在咨议院、最终任命权在首辅,这等于是直接就给那些法权官吏套上了三道监管的枷锁。(未完待续。)